【退換貨商品寄回方式】
若需退換貨,請先聯絡客服人員。須在申請退貨日起三日內寄出退換貨商品,否則將取消退貨資格。請將商品包裝好(或使用原包裝),包裝內附上以下資訊:
退貨請告知:訂購人姓名/行動電話/退款銀行代號/分局/匯款帳號
換貨請告知:訂購人姓名/行動電話/欲換貨商品尺寸規格
我們收到您退回的商品,並確認商品外觀及包裝須維持完整,無下水清洗...等,會盡速協助退換貨作業。
【退換貨工作天數】
退換貨商品寄回約需2-3天送達,自收到退換貨商品後,處理作業約14個工作天,請耐心等候。完成後將使用商店訊息或原訂購email等方式通知。
【退換貨運費計算方式】
重大瑕疵品/商品寄錯:請先拍照通知我們,判定為重大瑕疵,我們無條件為您補發新品,瑕疵換貨運費由8818負擔。【退貨注意事項】
- 整筆訂單退貨,若原訂單包含滿額贈品(或活動贈品)需一併退回
- 部分退貨後,若原訂單金額已不符合滿額贈(或活動贈品)資格,相關贈品需一併退回
- 前兩項所述贈品若無一併退回,則退款時,將依商店內商品之銷售金額,扣除該贈品銷售金額後,退回剩餘款項。
- 部分退貨後,若原訂單內容已不符合折扣優惠活動資格,原訂單商品將以單件原價計算,退款金額將扣除折扣差額後退回。
- 須在申請退貨日起三日內寄出退換貨商品,若否將取消退貨資格。
【其他注意事項】
- 如因個人因素退/換貨次數過多,我們有權暫停或終止您全部或部份的購物與服務資格,敬請見諒。
- 線頭、輕微脫線、極小汙點、尺寸2~3cm誤差、扣眼未開、螢幕色差或商品拍攝環境光源造成的些許顏色差異,在國際驗貨標準皆屬可接受的範圍,故非瑕疵,不得做為重大瑕疵退換之因由。
- 退/換貨時必須為全新狀態及完整包裝。(包含:內外包裝、贈品等)商品如沾染彩香水味或汙漬、配件不全、已使用、洗滌過,則恕無法接受退換。
- 團購商品若需退貨需全部退回,或是可以採用換貨方式。
退款方式及退款時間
- 使用信用卡、信用卡分期付款者,會將退款款項退到信用卡裡面,退款成功將發送簡訊通知。
- 使用ATM繳款者,須於網路上填寫與訂購者同名的帳號,請務必填寫正確,款項將退到用戶提供的帳戶,退款成功將發送簡訊通知,若因個人因素導致退匯不成功,再次退款將收30元退匯費(直接於退款金額中直接扣除)。
- 若訂購時非用真名訂購,請下載訂購人姓名非本名切結書,並按照檔案內方式將切結書寄回,退款成功將發送簡訊通知。
- 若因個人因素需要退款退到非訂購者本人的帳戶,請下載匯款帳戶非本人戶名切結書,並按照檔案內方式將切結書寄回,退款成功將發送簡訊通知。
七日猶豫的計算方式
根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,8818團購網提供您享有商品到貨的七日猶豫期權益 ;因為回傳宅配資訊並非同步,所以猶豫期以宅配簽收次日起算至第七天止。 (若您的收件地址由管理員/親友/鄰居代收,則以代收者簽收的隔日起算) 例如:收到商品日為1/1 ,七天猶豫期起迄日為1/2-1/8 ,如欲辦理退貨需於1/8前,至會員專區的訂單查詢/點入當筆訂單/退換貨申請,申請退貨。什麼情況無法辦理退換貨?
- 超過七天猶豫期。不符合七天猶豫期內的規定,例如:已經拆封使用過。
- 經工程師判定是良品非瑕疵品。
- 如因個人因素退/患或次數過多,我們有權暫停或終止您全部或部分的購物與服務資格,敬請見諒。
一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: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,由行政院定之」。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,消費者於網路購物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,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,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所規定之特殊商品,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,該等商品「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」之情形。
二、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,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,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,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。準則第3條規定,通訊交易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,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。另準則第2條規定,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,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:
-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-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-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-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-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-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-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民法第 259 條
契約解除時,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
定外,依左列之規定:
一、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,應返還之。
二、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,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。
三、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,應照受領時之價額,以金錢償還之。
四、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,應返還之。
五、就返還之物,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,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,請求其返還。
六、應返還之物有毀損、滅失或因其他事由,致不能返還者,應償還其價額。